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宇德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丰民初字第1906号(2014)丰民初字第1906号 |
案号 |
(2016)冀02执11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宇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306975.98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7-18 |
发布时间 |
2016-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子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1745414400T |
登记机关 |
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白官屯镇工业小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