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天译管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4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25民初580号 |
案号 |
(2018)冀0925执恢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郭俊勤、被告沧州天译管道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齐皓毅借款本金2013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13700元自2016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执行期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10元减半收取11455,保全费5000元,共16455元,由被告郭俊勤、被告沧州天译管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17 |
发布时间 |
2019-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俊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25795465900D |
登记机关 |
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山县盐塔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