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宇德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81民初4489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宇德实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俞小春连带偿还原告张力军借款本金1 674.204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8.744万元自2014年5月26日开始计息;本金58.744万元自2014年7月26日开始计息;本金29.372万元自2014年8月26日开始计息;本金29.372万元自2014年9月26日开始计息;本金1 497.972万元(1 468.6万元+29.372万元)自2014年10月26日开始计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 252元,由被告唐山宇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时间 |
2018-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子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1745414400T |
登记机关 |
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白官屯镇工业小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