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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楚雄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74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23民初2573号
案号
(2018)冀02执104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楚雄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保山、王丽艳水泥款64 597.20元。 二、驳回原告董保山、王丽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元,由被告楚雄市鹿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5-14
发布时间
2018-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学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01217441720N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环城西路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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