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2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602民初7086号 |
案号 |
(2018)皖1602执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冉垒于2018年3月15日前返还原告安徽瑞信典当有限公司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500000元本金还清之日止);于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安徽瑞信典当有限公司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1000000元本金还清之日止);于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安徽瑞信典当有限公司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1500000元本金还清之日止)。若被告冉垒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视为其未履行债务全部到期。 二、原告安徽瑞信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冉垒质押给原告安徽瑞信典当有限公司的存放于被告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的新疆红枣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吴俊岭、吴向洋、冉允志、王桂英、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或折价上述第二项的质押物新疆红枣所得价款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冉垒、吴俊岭、吴向洋、冉允志、王桂英、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安徽瑞信典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2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8000元;如被告冉垒、吴俊岭、吴向洋、冉允志、王桂英、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则被告冉垒、吴俊岭、吴向洋、冉允志、王桂英、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应再向原告安徽瑞信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4224元,减半收取17112元由被告冉垒、吴俊岭、吴向洋、冉允志、王桂英、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按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发布时间 |
2018-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俊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22062676970P |
登记机关 |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前黑砦村物流大道北、仓狼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