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03民初5670号 |
案号 |
(2017)皖0403执1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姚宝双与被告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姚宝双租金36986.30元[25万元/年×(2016年8月1日-2016年9月23日)]; 三、被告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姚宝双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至付清欠付租金止); 四、被告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按25万元/年支付原告姚宝双房屋占用费至房屋交付止; 五、驳回原告姚宝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元,依法减半收取370.5元,由被告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时间 |
2017-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志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00711045010Q |
登记机关 |
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金大陆大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