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润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8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禹民二初字第00436号  | 
    
案号  | 
      (2019)皖0304执恢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3、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4、产品销售联单、过磅单,证明原告于2014年7月、8月两次供应被告纯碱共计79.56吨的事实。 5、增值税发票两张,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79.56吨纯碱增值税发票的事实,票款121726.8元。 6、被告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7车纯碱,前5车货款已付,尚欠两车79.56吨纯碱货款121726.8元未付。 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被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8000元的事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时间  | 
      2019-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帅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金湖县工园路12号(二楼1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