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霍邱县明山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63号 |
案号 |
(2017)皖0103执2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城支行借款本金460万元,利息29900元,合计46299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城支行律师代理费27000元; 三、被告谢国成、韦进、李伟伟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城支行有权以被告霍邱县明山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邱县某处房产及项下18356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5-16 |
发布时间 |
2017-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2697371660R |
登记机关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曹庙镇街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