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同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11民初7992号 |
案号 |
(2017)皖0111执1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同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润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485.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6485.4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1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同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润亚商贸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632566.85元; 三、被告田吉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18元,减半收取6459元,由被告同安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4-17 |
发布时间 |
2017-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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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田吉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4689761730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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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南北大道西纬一路与西纬二路之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