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2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203民初219号 |
案号 |
(2016)皖0203执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4759.3元及其利息(该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3475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8-01 |
发布时间 |
2016-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062475570K |
登记机关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