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花民二初字第0101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皖0503执1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刘明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寅建货款15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永图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安徽永图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以上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刘明福追偿; 四、驳回原告周寅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400元,由被告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刘明福、安徽永图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8-03 |
发布时间 |
2016-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祁宝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25704277001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郭港社区梅缘小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