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48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0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罚息和违约金(罚息与违约金之和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瑞拓休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郑立言、金来、丁毅强、郑生锐对被告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47800元,由被告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瑞拓休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郑立言、金来、丁毅强、郑生锐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11-16 |
发布时间 |
2015-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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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毅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798133960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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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