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清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56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305民初5725号 |
案号 |
(2019)闽0305执19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宏联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借款本金5940000元及截至2018年9月27日的利息、复利、罚息108457.57元,并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折合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福建宏联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7900元;三、被告福建三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吉尔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中莆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环海木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好得利贸易有限公司、郭金明、蒋秀香、叶文达、叶文珍、谢宗林、蒋爱净、谢亚强、李少华、李清莺、郭德金、黄秀金、陆银润、福建忠门半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元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305执199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0490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