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8458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1632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1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共欠蔡文轩借款800000元,定于调解当日偿还100000元,于2015年1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5年3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5年5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偿还36000元,于2015年7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5年8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5年9月27日前偿还48000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5年11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5年12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6年2月8日前偿还62000元,于2016年3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6年4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6年5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6年6月9日前偿还42000元,于2016年7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6年8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6年9月15日前偿还48000元,于2016年10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6年11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6年12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7年1月28日前偿还62000元,于2017年2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7年3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7年4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42000元,于2017年6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7年8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7年9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7年10月4日前偿还36000元,于2017年11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7年12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8年1月15日前偿还6000元,于2018年2月16日前偿还62000元。二、如被告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蔡文轩有权就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应就未偿还部分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在调解当日支付100000元后,原告应解除对浙江金泰印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世纪大道以北,海港路以南的土地的查封。四、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2-28 |
发布时间 |
2016-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旺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27845805740E |
登记机关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小包装印刷工业园区5幢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