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华敏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3民初579号 |
案号 |
(2017)苏1203执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月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乐建新、乐剑明支付借款2400000元及利息(以2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还款之日);二、被告江苏新华龙调速电机有限公司、泰州华敏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在750000元及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还款之日)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何月萍、江苏新华龙调速电机有限公司、泰州华敏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梅吉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何月萍承担22216元,由被告江苏新华龙调速电机有限公司、泰州华敏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216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户: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24 |
发布时间 |
2019-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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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梅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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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泰镇路东侧、疏港路北侧3栋100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