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衢州瑞福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衢柯商初字第00993号 |
案号 |
(2015)衢柯执民字第01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柯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5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浙江飞宇钢结构有限公司、郑飞、林瑞福、衢州瑞福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林秋萍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各自的最高额7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起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秋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0元,由被告林秋萍、浙江飞宇钢结构有限公司、郑飞、林瑞福、衢州瑞福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林秋萍、林瑞福、衢州瑞福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6-15 |
发布时间 |
2015-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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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瑞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800758066230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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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衢州市柯城区启源路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