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1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民终3461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1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借款本金212,400美元及利息(以212,400美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乔秀文、武连印、武亚龙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乔秀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55661963644 |
登记机关 |
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名县阳平路与园中路西南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