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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车小丫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民终9400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209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车小丫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慧易公司清偿10075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均以100万元本金计算)。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4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车小丫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担保追偿权纠纷。慧易公司主张车小丫公司在“今日捷财”网贷平台借款100万元,慧易公司为其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提交了相关的借款合同、车小丫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慧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及慧易公司代偿时的银行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依法对涉案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予以确认,并无不妥。车小丫公司上诉认为,涉案担保合同存在无效情形,但车小丫公司对此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车小丫公司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车小丫公司上诉认为涉案《担保函》仅有慧易公司签章,并无其他相关主体签章,属于慧易公司为本案诉讼的非法目的而自行制作的文件。本院认为,依据保证的相关定义,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故保证合同应属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缔结的合同,债务人的签章并非保证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本案中,慧易公司为车小丫公司的借款向上海捷财出具《担保函》,上海捷财亦收取了慧易公司代偿债务的款项,双方之间的保证合同已成立并履行完毕。故《担保函》仅有慧易公司单方签章并不影响其效力。本院对车小丫公司的该上诉意见亦不予采信。慧易公司作为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借款人车小丫公司追偿。一审法院判令车小丫公司向慧易公司清偿欠款1007500元,并以代偿金额100万元从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段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年)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计算欠款利息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车小丫公司上诉认为上海捷财与慧易公司恶意串通,通过担保形式达到规避法律的非法目的,损害其合法权益,但车小丫公司对此亦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上诉意见实难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车小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4元,由上诉人广州车小丫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劲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4016588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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