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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22********0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381民初1345号
案号
(2021)湘0381执恢3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乡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洪敦、吴萍偿还原告王学翔借款本金390000元;二、由被告周洪敦、吴萍就上述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0%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限为:160000元自2013年11月1日起计息、40000元自2014年2月1日起计息、100000元自2013年6月29日起计息、90000元自2013年9月2日起计息,利息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学翔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47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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