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2********0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381民初1345号 |
案号 |
(2021)湘0381执恢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洪敦、吴萍偿还原告王学翔借款本金390000元;二、由被告周洪敦、吴萍就上述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0%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限为:160000元自2013年11月1日起计息、40000元自2014年2月1日起计息、100000元自2013年6月29日起计息、90000元自2013年9月2日起计息,利息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学翔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4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