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州市物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24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安仲裁字第215号裁决书 |
案号 |
(2015)林法执字第01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林州市鑫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50万元;二、被申请人林州市鑫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利息1495483.2元;三、被申请人林州市物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永亮、赵志学、白相伏、曲新生对被申请人林州市鑫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林州市物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永亮、赵志学、白相伏、曲新生对被申请人林州市鑫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林州市鑫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本案仲裁费40017元全部由六被告申请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08-25 |
发布时间 |
2016-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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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军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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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龙山区天平大道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