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凉山州美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34********H08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3401民初2597号 |
案号 |
(2021)川3401执2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凉山州美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邱庭鹏、邱朝忠培训费用42500.00元;二、驳回原告邱庭鹏、邱朝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计12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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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熊建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400MA65JRH0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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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