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00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72民初369号 | 
| 案号 | (2019)闽72执24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海事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台船用配件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537350元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174元,由被告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时间 | 2019-11-2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案号 | (2019)闽72执247号 |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 执行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 执行标的 | 537350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尤长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789004796D |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福安市赛岐镇长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