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佳丰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4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21民初6293号 |
案号 |
(2019)苏0321执3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立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36304.3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息。被告江苏立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304.33元;于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每月月底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所欠的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按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徐州佳丰食品有限公司、刘立华、谷传周、崔军、李馨对被告江苏立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如被告江苏立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欠的所有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8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负担,随最后一笔案款一并支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321执368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699979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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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崔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756403432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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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纬二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