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3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2民初1381号 |
案号 |
(2017)苏0582执3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亘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8780020.5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15年12月21日的利息373150.87元、复利3511.15元,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张家港亘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52680元。三、如被告张家港亘隆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有权就本案债权对被告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锦南路1幢、2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锦字第0000233351号)的变价款在抵押权登记的5082400元范围内按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何平、汤雪祥对被告张家港亘隆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1866元,由被告张家港亘隆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何平、汤雪祥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预交本院,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23 |
发布时间 |
2017-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缪春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4661308440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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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门市海门港大生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