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8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23民初5094号 |
案号 |
(2021)皖1623执5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燕、代光亚共同偿还原告解敏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8月份开始于每月的23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时止利率按年利率15.4%计算(在履行时扣除被告戴燕已支付的10000元);二、如被告戴燕、代光亚不按时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解敏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三、原告解敏自愿放弃对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216元,减半收取10608元,由被告戴燕、代光亚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