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3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321民初203号 |
案号 |
(2021)辽1321执1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950,000元及截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1,868,754.9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818,754.91元;二、被告魏素华在给付上述款项的同时,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借款利息,利随本清;三、被告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上述款项后,可以在其清偿范围内向借款人魏素华行使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50元,由被告魏素华负担。被告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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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海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324587346077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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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喀左县中三家镇国家沟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