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吉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1********5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321民初480号 |
案号 |
(2021)辽1321执10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桂亭、邹本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3,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9,123元,合计132,123元;二、被告张桂亭、邹本银在给付上述款项的同时,自2020年1月20日起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相应的逾期本金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3.5%计算,利随本清;三、被告邹吉凯、姜秀华、张国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邹吉凯、姜秀华、张国丽偿还原告上述款项后,可以在其清偿范围内对借款人张桂亭、邹本银行使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被告张桂亭、邹本银承担,被告邹吉凯、姜秀华、张国丽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