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2********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29民初278号 |
案号 |
(2021)冀0129执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建国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8474.55元,至2020年12月5日的利息1312.49元、费用8092.71元,合计27879.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被告郭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