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兰考县包公农机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34102********510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91民初1779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4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封市包公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10310405.92元及违约金(以10310405.9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兰考大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兰考县包公农机专业合作社、兰考县包公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功民、郝玲玉、李祎婧、李秀玲、彭飞对被告开封市包公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李功民名下位于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13层1311号(不动产权证号:1101099141)、1312号(不动产权号:1101098171)两套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629.2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对开封市包公食品有限公司在兰考大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63元,由被告开封市包公食品有限公司、兰考大象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兰考县包公农机专业合作社、兰考县包公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功民、郝玲玉、李祎婧、李秀玲、彭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时间 |
2019-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45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394069.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功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410225054738510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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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兰考县东坝头乡长胜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