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晨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5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22民初5308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5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琴、郭大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本金794915.11元及该笔借款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按月利率9.58‰计算,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4.37‰计算;二、被告邱晨旭、刘彦垒、王磊对被告袁琴、郭大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4元,由被告袁琴、郭大永、邱晨旭、刘彦垒、王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