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9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409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张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300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833.5元,由张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