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0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0581民初1279号 |
案号 |
(2021)云0581执恢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腾冲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承担。2012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云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8月竣工。被告云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但未支付原告工程款。2014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云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递交结算申请,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双方于2014年9月12日进行结算,经结算,双方共同确认该工程价款为2327068元。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7月18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600000元,还剩余工程款727068元未支付。2015年3月20日,原告与五被告共同签订《工程款偿付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云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分期偿还原告工程款及欠款利息,其余被告自愿为被告云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款到期后,五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为此,原告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云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南昕之昕景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7068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为179747.37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上述款项限于2017年9月16日前付清。二、由被告云南奥新产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腾冲云峰山风景区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云峰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腾冲道温泉玉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腾冲4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云南昕之昕景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承包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该承包施工工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上述优先受偿权不得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腾冲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永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5226930671787 |
登记机关 |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滇滩镇云峰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