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9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1民初4353号 |
案号 |
(2021)苏0381执4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3369491.25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计付】,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92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40992元,14由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宗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10007379588544 |
登记机关 |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