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星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徐商初字第0194号 |
案号 |
(2021)苏0302执2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14年3月9日利息及罚息为97.724845万元,此后自2014年3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根据合同约定据实计算逾期利息和复利);二、被告徐州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律师费4.55万元;三、被告江苏星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金栗粮油有限公司、徐州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允曦、张靖、殷旭光、张菁、李北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星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金栗粮油有限公司、徐州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允曦、张靖、殷旭光、张菁、李北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5060元,由被告徐州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星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金栗粮油有限公司、徐州9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允曦、张靖、殷旭光、张菁、李北平共同负担(该款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已预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各被告直接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殷旭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16层1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