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尚志市卫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83民初1540号 |
案号 |
(2019)黑0183执恢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卫东、邹玉红、尚志市卫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滕云法借款本金14万元;二、被告徐卫东、邹玉红、尚志市卫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滕云法借款利息4.152万元,嗣后利息以前项所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7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931元,由被告徐卫东、邹玉红、尚志市卫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时间 |
2019-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卫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836802559543 |
登记机关 |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尚志市元宝镇钢铁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