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夏清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5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乐戴民初字第72号 |
案号 |
(2021)赣0981执恢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三、被告夏清亮、曾荣连带赔偿原告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802032.32元(扣除被告江西鑫鸿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80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江西鑫鸿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夏清亮、曾荣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担垫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