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遵化市鹏程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81民初4779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3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遵化市鹏程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945502元(截至2017年8月22日),并支付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应计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河北顺邦商汇担保有限公司、遵化市老兵尼特饮食有限公司、承德热河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夏静、张鹏、张子云、张文贤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500元,由被告遵化市鹏程工贸有限公司、河北顺邦商汇担保有限公司、遵化市老兵尼特饮食有限公司、承德热河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夏静、张鹏、张子云、张文贤连带负担;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河北顺邦商汇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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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付小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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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遵化市文化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