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合作领先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30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民初866号 |
案号 |
(2021)津01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合作领先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借款本金31286716.92元及逾期罚息(计算方法:第一笔以本金17989216.92元为基数,以日利率5?为标准,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第二笔以本金13297500元为基数,以日利率5?为标准,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二、被告新跃塑料软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陈钧、张喜居、张骏、刘涛、张霞、李建新、张彤对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合作领先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3525元,由被告天津合作领先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新跃塑料软包装有限公司、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陈钧、张喜居、张骏、刘涛、张霞、李建新、张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103095508F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注册地址 |
红桥区康华里15号楼底商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