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小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02********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323民初792号 |
案号 |
(2019)黔0323执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贵州广灿源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计算:从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的利息为697643.35元;从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9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9750‰计付;从2018年3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1.9625‰计付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二、由被告贵州广灿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80万元;三、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物位于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幸福大道幸福金港接待中心16-1号[分别为:建筑面积1430.1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黔(2017)绥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898号:建筑面积1425.4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黔(2017)绥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899。不动产抵押登记编号:黔(2017)绥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502号]。四、被告张小海、陈隆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00.00元,由被告贵州广灿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黔0323执42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5710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