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泰山华丰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902民初1733号 |
案号 |
(2021)鲁0902执1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泰安市泰山华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静工资23508.7元及利息损失(以23508.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克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73929668XT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市科山路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