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巩宁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3********1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8971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4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巩宁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1793.67元、利息5475.68元、分期手续费8782.24元、违约金2559.77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领用协议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3元,由被告巩宁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