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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81********7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81民初2482号
案号
(2021)辽1481执20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国芬劳务费57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娜负担25元,被告金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还原告李国芬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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