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31********2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021民初768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1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朝富租金16万元。案件受理费179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