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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82********4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9民初3815号
案号
(2019)冀02执20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高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鸿财门窗加工有限公司27560元。并以275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被告高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9-26
发布时间
2019-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限制消费人员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
高阳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冀02执20409号
立案日期
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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