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4********3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3民初1668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14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裴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8167.77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218167.77元、利息、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就南-7-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宏泰花苑13号102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后优先受偿;三、被告杨昭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裴龙、杨昭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