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8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81民初660号 |
案号 |
(2019)粤5281执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颜宏钟、张映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欠款项的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25900元,由被告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颜宏钟、张映庄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仙宜岱股份有限公司、颜宏钟、张映庄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259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粤5281执87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1259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颜宏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200714867642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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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普宁市军埠镇山家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