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恩平市华基灯具照明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JW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85民初1653号 |
案号 |
(2019)粤0785执1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恩平市华基灯具照明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租金70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6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880元,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以704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冯文华;二、驳回原告冯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6.1元(已由原告冯文华预交),由被告恩平市华基灯具照明厂负担。原告冯文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6.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恩平市华基灯具照明厂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50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水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5MA5250JW81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恩平市沙湖镇蒲桥蓢十九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