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旭正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421民初1556号 |
案号 |
(2019)冀0491执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国旭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2970.75元、利息197198.81元,共计620169.56元;二、被告邯郸市旭启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旭展物资有限公司、河北旭正贸易有限公司、张晓庆、解世玲、王玲玲、李雷刚、王占元、王占军、陈少华、王晓峰、郑宁轩、徐慧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491执25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2017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慧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46992491755 |
登记机关 |
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45号西三楼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