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惠东法发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惠东法执字第00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一、原告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徐仲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5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600元,两项共31200元。二、驳回原告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免于收取)。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范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3-08-09 |
发布时间 |
2013-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振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惠东县稔山镇范和村龙头山(广汕公路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