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兆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04********0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904民初834号 |
案号 |
(2021)黑0904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兆福、张丽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行贷款本金34468.89元及利息19843.08元,本息合计54311.97元。按合同约定年息13.5%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至实际结清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79.00元被梁兆福、张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